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8-25
四川网:被的、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详见:
网刑事程序专题:http://www.scxsls.com/articlelist_86.html
四川刑事律师网亲办案例专题:http://www.scxsls.com/Caselist_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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