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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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这种罪名是我们刑事律师团队重点关注的领域,十多年来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功承办了非常多的案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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