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沛文 严选律师
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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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383条之规定,对犯本罪的,应当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或者,可以并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本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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