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雄飞 严选律师
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
发布时间:2011-08-02
四川网为您解答:中华人名共和国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不负刑事责任。
【参见】
《高法、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实行正当防卫的具体规定》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582.html
【相关链接】
正当防卫构成的条件: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8680.html
如何认定和处罚正当防卫: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6822.html
正当防卫新论: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2088.html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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