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1-09-15
庭立方为您解答: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立案标准 http://www.scxsls.com/a/20110906/52979.html
强奸罪量刑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3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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