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1-09-20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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