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1-09-27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共分三款。
本条第一款是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罚规定。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处罚。本款根据偷逃应缴税的大小分为三个处刑档次:(一)走私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
本条第二款是对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处罚规定。单位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的,根据本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等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本条第三款是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如何处罚的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是指走私两次以上未受到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的,如果其走私行为受到某一机关处理过,不管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就不属于未经处理之列(错误处理的除外)。根据本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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