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麟 严选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02-07-31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由于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等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研[2002]105号
【发布日期】2002.07.31
【实施日期】2002.07.31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皖刑终字第610号《关于对刑罚已执行完毕的罪犯,又因同一案件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应适用何种程序进行审理及原服完的刑期在新刑罚中如何计算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案件是案件,因此,对于先行判决且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由于同案犯归案发现新的证据,又因同一事实被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的被告人,原判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裁定,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并案审理。
该被告人已经执行完毕的刑罚,由收案的人民法院在对被指控的新罪作出判决时依法折抵,被判处的,原执行完毕的刑期可以折抵刑期。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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