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述洪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05-12-19
【法规标题】公安部关于对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文字号】公复字[2005]5号
【发布日期】2005.12.19
【实施日期】2005.12.19
【效力状况】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公综[2005]62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从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其上岗资格证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签发。
二、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或者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目前,国家尚未明确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批准书的行政管理部门。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批复等,可视为其他相应的从业许可证明。
三、关于品种限制。凡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修正版的剧毒化学品,均可凭《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购买。
公安部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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