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4-05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
(咨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都带有一个“骗”字,即编造谎言、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谋求一定的财产利益,这与诈骗罪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但两者又有严格区分,主要表现在犯罪构成特征上:
1.招摇撞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以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为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招摇撞骗罪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诈骗罪则无此限制,行为人只要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就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3.招摇撞骗罪中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非法利益,其内容既包括骗取财物又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4.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并无骗取财物数额的限制。诈骗罪是数额犯,诈骗罪的构成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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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相关知识链接
诈骗罪立案标准:http://www.scxsls.com/a/20110905/52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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