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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07-23 06:11:28
庭立方:根据刑事诉讼法,除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外,适用回避制度的主体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勘验人,人民陪审员和执行员。对于他们的回避,由各个机关的负责人决定,例如,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就不能由审判长决定,而只能由法院院长决定。
●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1条; 六部委《规定》第8条; 公安部《规定》32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1条;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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