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 严选律师
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
发布时间:2012-08-20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本网案例延伸:黄某涉嫌合同、一案辩护词-陈武律师
辩护词 ——黄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黄某的委托,指派陈武律师担任被告人黄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第一部分 合同诈骗罪一、关于合同诈骗罪,辩护人认为: 1、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合同诈骗罪规定的“骗取犯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全文地址: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480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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