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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P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李松涛律师指导团队律师吴晓诗办理此案,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意见获采纳,当事人被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4-01-31 19:29:57 浏览:1299次 案例二维码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7号

一、案件结果

罪名:合同诈骗罪

结果:成功取保候审

亮点: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P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焦点:P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封面语:P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李松涛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自始至终没有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P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获采纳,当事人被成功取保候审。

 

二、案情简介

P某自2015年起经营某美发店,在经营期间开始陆续设立多家门店,所有门店在遭受疫情冲击前都处于正常经营状况。P某在接受顾客充值卡金后,都能以实际经营门店供客户消费,因为疫情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部分门店关闭后,

P某也以门店公告、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顾客前往其他门店继续消费。

公安机关认为P某多次开设美发店,又关闭美发店,诱骗他人高额充值,存在诈骗行为,随后对P某采取强制措施。

 

三、办案过程

李松涛律师接受P某的家属委托后,迅速组织团队进行研讨,指导其团队吴晓诗律师为P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会见P某,与其沟通了解案情

李松涛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办理会见手续,通过会见P某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团队吴晓诗律师多次联系P某告知其案件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李松涛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P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从未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P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此作为辩护的主要理由为P某进行辩护。

(三)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团队吴晓诗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P某的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P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一)P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财产的行为。P某在接受会员充值卡金后,有实际经营门店供会员消费,从未逃避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P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P某接受他人充值卡金后直至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一直实际履行合同,保证门店正常经营以供顾客消费,从未恶意关闭所有门店以逃避履行合同义务,P某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P某在接收顾客充值卡金后一直实际经营门店供顾客消费,即使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关闭部分门店后,也在第一时间以门店告示、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顾客前往其他门店继续消费。P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一直保持有门店在正常经营,保障所有顾客能够继续消费卡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知P某主观上根本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二)疫情的严重冲击是造成部分门店被关闭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无法预知的经营风险,并且P某从未因疫情闭店以逃避履行合同义务。

三年疫情严重冲击服务业,致使千万中小企业破产倒闭。P某在无法预知疫情暴发的情况下,经营的多家门店陆续遭受重创倒闭。P某在遭受巨大经济危机的情况下,采取降低经营成本的手段关闭部分门店,但仍然保持有门店在正常经营供顾客继续消费。门店因疫情原因陆续倒闭是经营者在经济市场中不可控制的经营风险,并非P某主观上故意关闭门店骗取顾客钱财。

综上,P某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在订立合同后有实际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且部分门店关闭的主要原因是遭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P某始终保持门店正常经营,并未因疫情重创而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因此,P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五、办案结果

经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的意见,对P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P某被采取取保候审的非羁押强制措施。

 

六、办案心得

律师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刑事辩护讲究精细化,切勿因为“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仔细审查证据细节,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案件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认真对待每一项证据,注意证据之间的联系,尤其是要重点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关注当事人的主观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在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刑法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当事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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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李松涛律师指导团队律师吴晓诗办理此案,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意见获采纳,当事人被成功取保候审。

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4年17号

一、案件结果

罪名:合同诈骗罪

结果:成功取保候审

亮点: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P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焦点:P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

封面语:P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李松涛律师团队介入后迅速捕捉到本案的焦点问题,充分结合本案的证据状况,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产的行为,自始至终没有逃避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P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充分的辩护工作后,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意见获采纳,当事人被成功取保候审。

 

二、案情简介

P某自2015年起经营某美发店,在经营期间开始陆续设立多家门店,所有门店在遭受疫情冲击前都处于正常经营状况。P某在接受顾客充值卡金后,都能以实际经营门店供客户消费,因为疫情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部分门店关闭后,

P某也以门店公告、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顾客前往其他门店继续消费。

公安机关认为P某多次开设美发店,又关闭美发店,诱骗他人高额充值,存在诈骗行为,随后对P某采取强制措施。

 

三、办案过程

李松涛律师接受P某的家属委托后,迅速组织团队进行研讨,指导其团队吴晓诗律师为P某展开了以下工作:

(一)及时会见P某,与其沟通了解案情

李松涛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办理会见手续,通过会见P某来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疏导其焦虑情绪。案件承办过程中,李松涛律师团队吴晓诗律师多次联系P某告知其案件情况、及时反馈办案进度。

(二)组织团队成员讨论案件

在了解案件情况后,李松涛律师迅速组织团队成员针对本案进行讨论,团队成员各抒己见,最终形成了本案的办案思路。李松涛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P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从未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因此犯罪嫌疑人P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此作为辩护的主要理由为P某进行辩护。

(三)与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沟通。

为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李松涛律师团队吴晓诗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并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就P某的涉案情况进行了多次沟通。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P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

(一)P某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没有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财产的行为。P某在接受会员充值卡金后,有实际经营门店供会员消费,从未逃避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P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P某接受他人充值卡金后直至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一直实际履行合同,保证门店正常经营以供顾客消费,从未恶意关闭所有门店以逃避履行合同义务,P某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P某在接收顾客充值卡金后一直实际经营门店供顾客消费,即使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关闭部分门店后,也在第一时间以门店告示、短信通知等方式告知顾客前往其他门店继续消费。P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一直保持有门店在正常经营,保障所有顾客能够继续消费卡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知P某主观上根本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二)疫情的严重冲击是造成部分门店被关闭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无法预知的经营风险,并且P某从未因疫情闭店以逃避履行合同义务。

三年疫情严重冲击服务业,致使千万中小企业破产倒闭。P某在无法预知疫情暴发的情况下,经营的多家门店陆续遭受重创倒闭。P某在遭受巨大经济危机的情况下,采取降低经营成本的手段关闭部分门店,但仍然保持有门店在正常经营供顾客继续消费。门店因疫情原因陆续倒闭是经营者在经济市场中不可控制的经营风险,并非P某主观上故意关闭门店骗取顾客钱财。

综上,P某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具备实际履行能力,在订立合同后有实际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且部分门店关闭的主要原因是遭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影响,P某始终保持门店正常经营,并未因疫情重创而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因此,P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五、办案结果

经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的意见,对P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P某被采取取保候审的非羁押强制措施。

 

六、办案心得

律师办理的不是案件,而是当事人的人生,刑事辩护讲究精细化,切勿因为“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仔细审查证据细节,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结合案件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认真对待每一项证据,注意证据之间的联系,尤其是要重点分析犯罪构成要件,关注当事人的主观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在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刑法要求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当事人依法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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