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21
简要案情:我老公是一国有公司的经理,因为我老公做其他生意急需用钱,就从公司先后分三次挪用了20万元,最后一次还用挪用的钱还了前一次挪用了的钱,一共还了7万元,我不知道我老公是否犯罪了?如果犯罪了,犯罪金额是多少?
庭立方解答:
你老公的行为可能涉嫌。此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首先你老公的身份符合此罪的主体要件,其次你老公利用你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没有还完,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挪用数额应当以发案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恃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该解释第4条:“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发案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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