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英辉 严选律师
甘肃嘉乐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发布时间:2012-08-22
庭立方:根据第四十二条 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解释】本条是关于拘役刑期限的规定。
拘役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对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适用短期自由刑,既体现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有利于促使罪犯反省悔罪、重新做人、回归社会。
根据本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上限为六个月,与的最低期限六个月相衔接。拘役的期限虽然比刑短,但它属于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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