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2-08-28
庭立方:根据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并且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特别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且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那些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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