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发布时间:2012-08-31
庭立方:根据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或者;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金融犯罪
#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