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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3-01-22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八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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