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3-07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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