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结果加重犯,又叫加重结果犯。是指故意实施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在国外,结果加重犯一般成立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结果加重犯的罪名与基本犯罪的罪名是一致的,即结果加重犯不成立独立的罪名。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第263条: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第236条: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3.《》第336条: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第238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5.《》第260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6.《》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7.《》第239条:绑架致人死亡的;
8.《》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第114~118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10.《》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11.《》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2.《》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3.《》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4.《》第121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5.《》第122条: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第278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8.《》第318、321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被运送人员重伤、死亡的;
19.《》第384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20.《》第404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常见的的结果加重犯)
1.《》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第13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第133条: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