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03
庭立方:对于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以实际走私的货物、物品的性质认定犯罪,不能认定为。
行为人在一次走私活动中,既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货物、物品的,一般应按走私毒品罪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营利的,应认定为,而非,但行为人不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事实上具有贩卖毒品的可能性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未遂)。
行为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的,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宜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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