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娟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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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4-23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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