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发布时间:2013-04-24 07:21:03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或者后,符合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