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发布时间:2013-04-25 06:15:45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裁定效力不变;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应由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再审裁判情况和原减刑、情况,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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