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诈骗罪单位犯罪案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从犯的划分
发布时间:2013-05-09 06:26:4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 1999〕 374号《 关于单位犯信用证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按照其在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0〕 31号,200。年9月30日),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6期。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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