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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单位犯罪案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从犯的划分

发布时间:2013-05-09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 1999〕 374号《 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0〕 31号,200。年9月30日),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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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院鄂高法〔 1999〕 374号《 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 2000〕 31号,200。年9月30日),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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