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找他人而挟持人质的行为的定罪
发布时间:2013-05-15 05:53:13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胡经杰、邓明才非法拘禁案
裁判要旨:应当严格限制对客观行为的理解和认定,以准确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界定与的区别时,要相当谨慎地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人所提出的要求实现之难易、被告人对被害人剥夺自由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第三人及解救方的对抗程度等,综合多方面因素情节来分析认定。
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在犯罪构成上近似。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目的经常表现为泄愤报复、追讨债务、显示权势等;也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目的是勒索钱财或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在界定两罪的区别时,我们要相当谨慎地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人所提出的要求实现之难易、被告人对被害人剥夺自由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第三人及解救方的对抗程度等,综合多方面因素情节来分析认定。现实生活中,诸如因无知、愚昧、一时冲动扣留岳母要求媳妇回家、扣押女友的父母迫使女友同意继续谈恋爱等,一般情形下不具有与严厉刑罚相当的否定评价程度,不能认定为。
―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2集(总第55集,案例第435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7一32页。执笔:田野;审编:罗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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