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某某涉嫌一案,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伟明律师为其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罪名、结果
罪名:诈骗罪
结果:不起诉
二、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2013年左右,Z某某、S某某、T某某伙同Q某某(已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某县某村土地为目的,通过T某某伪造的土地承包合同、Z某某伪造的转包合同,诈骗某村土地x亩,价值117844元。
三、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为:
一、S某某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本案中,Q某某与Z某某以虚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转包合同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根据讯问笔录,S某某对此并未参与且从不知情,且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S某某曾参与伪造相关材料。
二、S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S某某称,其父亲S某2在世期间就曾承包了案涉土地,不过其从未见过承包合同,且S某2去世后,一直由其母亲Z某某负责管理案涉土地。而T某1、T某2于2012年、2013年这个时间点来承包土地,以及S某某得知被起诉时,Z某某称有承包合同等情形,致使S某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其与Z某某对于案涉土地的承包期限仍有许久。
故辩护人认为,即使Q某某曾指示过S某某,S某某在2013年开庭时对于土地承包、转包合同所发表的意见、陈述,也是基于对父母的信任以及生活经验所作出的合理意见,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也不能仅以S某某应当知道承包合同为假却未发现合同为假便认定其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本案指控S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的意见,经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S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清,是否明知合同系伪造而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不清,与Q某某等人是否有共同犯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S某某不起诉。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