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5-21
抢夺是一种强力行为,因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但必须以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的手段为前提。这是区别于的显著标志。抢夺罪的既遂,未遂,应以财物是否已经脱离了持有人的完全控制,支配和是否实际控制为准。可以不考虑犯罪嫌疑人抢夺到手后,对财物占有时间的长短,即使被追赶就丢赃逃逸,也应视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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