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实践中,我们通常是通过网站服务器的Web访问日志来统计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但是这一数字只代表了淫秽电子信息的内容请求数,并不代表实际的点击数。此外,还需要区分普通Web网站和手机WAP网站,二者因为技术不同在计算时稍有差异。简而言之,因为手机屏幕小,可能会导致浏览同一淫秽电子信息需要多次点击才能阅读完成的情况;另外,手机上网按流量计费,费用较高,所以为了节省用户上网费用,很多手机WAP网站可能会在同一页面设置多张图片,从而导致单个图片无法下载,只能作为页面的一部分被浏览,而在此情况下,一个页面被点击一次,显示在服务器上,却是其中的所有图片均被点击一次,服务器得出的点击数是图的点击量而非页的点击量。我们认为,在手机WAP上网存在上述两种情况时,均应先得出一个基本的请求数测算值。比如,需要多次点击页面才能完成同一电子信息的阅读时,如果有证据显示这是该篇电子信息的本身设置,则可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计算请求数时按照设置倍数相应下调。在存在一页多图的情况下,也不应按照服务器显示的图的点击量,而是按照一页所载的图的数量测算出整页的请求数。在本案中,已采用了这种多图折页的算法,认为由于点击一个页面产生的图片请求是集中发送的,所以在60秒内所有的由同一移动终端设备通过同一IP地址向服务器发送的图片请求数可以被界定为由一次页面点击产生,先将图的请求数转化为页的请求数再来计算实际点击数。
在得出基本的请求数测算值后,无论是Web网站还是手机WAP网站,在计算实际点击数时,均需要排除以下方面虚增的、不正常的点击数。
1.人为设置的计数方式差异。如前所述不从l开始计数。还有计数方式呈典型倍数增长等,如果有证据显示存在这些情况,均应予以合理扣除。
2.自点击数。根据行业披露,自点击现象大量存在,一是为了增加点击数量,二是为了进行系统测试。比如,本案中被告律师披露的公司自点击数高达l0%,因为运营商联通公司规定,内容提供商后10位实行末位淘汰,而人气旺、业务量大、排名靠前的公司,将得到联通公司诸多优惠政策。所以,自点击行为在行业内由来已久,屡禁不止,在计算时应予以合理考虑。本案中,鉴定机构对自点击数进行了统计并作出如下说明:互联网内网IP地址访问,这些地址与中国联通无关,不涉及淫秽图片传播;同一设备(即特定手机型号和特定互联网IP地址)对同一页面非以正常浏览方式高密集度访问,为检验设备及网页性能的页面点击数,如通过同一互联网IP地址24小时内向同一网页发送页面请求50次以上的,为公司内网网页测试的自点击,不涉及淫秽图片传播。上述产生的点击数为自点击数,应予扣除。
3.有确实证据证实并可以明确区分的无效点击数。我们计算的实际被点击数,应当指成功有效的点击数,对于无效链接和不成功的访问所产生的点击数,如果有证据证明并且能够区分,应当予以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无效访问必须有证据证实,不能以网页访问成功率推算可能存在的无效访问数。在本案和近期审理的几起利用手机WAP上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案例中,被告方均提出中国联通制定的《中国联通增值业务提供商运行维护管理要求》中要求增值业务提供商所提供的增值业务的最低页面访问成功率是60%,所以实际被点击数应当按照内容请求数×60%来计算。但这些辩解均未被法官采纳,因为页面最低访问成功率只是一个下限,实际成功访问率可能远远超过该比率,依照该比率得出的不成功访问数仅是推算,并没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实,故不能依照最低页面访问成功率来作为排除不成功点击数的依据。
在计算点击数时,对于一人多次点击而产生的点击数是否应当扣除?我们认为,除前述手机WAP上网因屏幕小而普遍产生的阅读一篇电子信息需要多次点击外,其他的因为个人需要而产生的多次点击数不应当扣除。首先,是因为《解释》在设置点击数为一万次的时候已经考虑到了网络特性,从而高配了点击数。其次,实践中,除了有人搞恶意点击等特殊情况发生外,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很多人反复观看同一淫秽电子信息的,而且在手机WAP上网费用不菲的限制下,这种情况更难发生。最后,同一人的反复多次点击在手机上网的情况下尚容易固定,因为手机终端设备使用人相对固定,而在普通网站则无法固定。比如,在同一局域网内,如一个上千人的单位或者一个拥有数百台电脑的网吧,无论多少客户,无论在线观看淫秽电子信息多少次,也只反映一个IP地址,如将这些全折算为一个人,显然不够科学。当然,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有人搞恶意点击,在短时间内疯狂点击他人上传的淫秽电子信息,造成点击数不正常大量上升,则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认定恶意点击,并对恶意点击数予以排除。
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实际被点击数时主要需要考虑的是排除人为设置的虚假计数、网站的自点击数、有证据证实的无效点击数以及因为手机WAP上网的特性导致的对同一电子文件设置的重复计数,从而得出实际被点击数。对于其他需要排除的计数方式,必须有必要和充分的证据证实才能予以排除,而且实践中这种排除的范围不能过大。一是排除的范围越精确,则法定的点击数越接近甚至等同于传播人数,这样定罪标准与传统介质相比显然过低,不利于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二是计算的标准越复杂,越增加法律的适用成本,加大法律适用的难度,实践中难以把握,且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