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曦雨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6-18
庭立方: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第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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