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8-02
庭立方:被告人李某系某公司董事长,2000年9月,被告人李某伪造了某部委的公文及该部副部长的批文,并于同年9月27日持伪造的公文与北京西城区某房地产开发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某大厦的合作开发协议书,骗取预付款2万元人民币。同年12月1日,李某利用同样的手段与北京另一公司签订了合作建设电视塔商务楼的协议书,骗取预付款2万元人民币。后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李某诈骗所得钱财用于其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
李某的这种行为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还是?是否构成?
处理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其所在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评述:(1)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2)李某实施合同诈骗罪利用了伪造公文等手段,同时触犯了伪造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属于牵连犯,由于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较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为重,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应定为合同诈骗罪,而不是国家公文、证件、印章罪;(3)因李某行骗使用单位名义,而他本人是董事长,所骗款项用于单位,所以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同时对直接责任者李某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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