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轩凌 严选律师
四川绸都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南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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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9-11
庭立方: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一)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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