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磊 严选律师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中山市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2024
发布时间:2013-11-14
庭立方:假毒品和掺假毒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要准确认定假毒品和掺假毒品的犯罪案件的性质,必须首先弄清这两个不同概念的正确含义。所谓假毒品是指根本不具有任何含毒成分的“毒品”;而掺假毒品则是注入含有非毒物质成分的毒品。形象地说前者是“假中无真”,后者则是“真中有假”。
对于贩卖假毒品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以为是真毒品而予以贩卖,但实际上是假毒品。这种情况属于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虽然由于对犯罪对象的错误认识而使行为达不到贩卖真毒品的危害后果,但是对整个社会而言仍然是有危害性的。这种行为的实质是不能犯的未遂。其贩卖的毒品虽然没有真正危害他人的健康,但对社会来说对人们健康的现实威胁是存在的。其贩毒行为是侵犯一定的客体的。只是像预备犯罪一样,尚未给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而已。同叶行为人达到了犯罪目的,采取的是危害人们的健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至于犯罪结果没有发生,只是由于行为人认识上的错误,而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现实存在的。因此这种情况应定
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掺假毒品的,不论掺杂使假的程度如何,是稀释(如用水杨酸钠冲入高纯度海洛因内,使海洛因纯度下降)、掺入杂物(如用白糖、碱面、淀粉和其他药粉掺入高纯度海洛因中)还是因土法加工、提炼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只要其中含有毒品成分,就应定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396页。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环境资源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税务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环境资源犯罪
2024/06/15 16:19
2024/06/15 10:02
2024/06/14 17:25
2024/06/14 16:29
2024/06/14 16:28
2024/06/14 1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