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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12-20

 (公复字[2010]7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执行收容教育的请示》(京公法字[2010]9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卖淫嫖娼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严控制决定收容教育。凡是可以由其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管教的,不予决定收容教育。

公安部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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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执行收容教育的请示》(京公法字[2010]9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卖淫嫖娼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严控制决定收容教育。凡是可以由其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管教的,不予决定收容教育。

公安部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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