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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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徇私舞弊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当注意的是,在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如果有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也应以本罪论处。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或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指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关于专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法人机构,如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由于某些商品具有特殊性,一般检验机构很难从事这项检验工作,国家指定的专门负责对特殊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的有关机构,如进出口药品的检验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办理;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检疫由食品卫生检验机构办理;计量器具的检验由计量部门办理;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办理;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交通部船舶规范检验机构办理等等。 更多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70.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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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更多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常见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8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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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1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严重后果,是指导致依法不应进出口的商品进出口,依法应当进出口的商品不能进出口等等。 更多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70.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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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指: (1)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根据《商品检验法》第5条规定,对于《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所列的商品(除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检的外),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应当检验而不检验,并出于过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即构成商检失职罪。应当检验而不检验,既包括根本不作检验,又包括虽然检验但只对部分物品及内容进行检验,即不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就其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等作全面的检验。 (2)延误检验出证。其是指虽然对应当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工作拖拉而致商品检验出具结果超出了法定的商品检验出证的期限。此时,只要超出了时间,不论其检验结果是否出错,都可构成商检失职罪客观行为。根据《商品检验法》规定,对进口商品,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对出口商品,则要求在不延误装运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结果证明。 (3)错误出证。是指对应检商品进行检验后所出具的检验结果证明内容错误,与被检商品的客观情况不相符合,如把合格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又检验成合格等。既可以是检验的全部内容不符合事实,也可以是其中的部分内容,如规格、数量、包装等部分内容不符合事实 更多关于商检失职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7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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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且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性的,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而后罪采取的则是“冲击”这一暴力性扰乱方式。 3、两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不同。本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而后罪只能发生于国家机关的门前、院内,场合单一。 更多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常见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86.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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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依法进出口商品不能进口或者出口,导致合同、订单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赔或影响我方向外商索赔,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的; (2)因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不合格商品进口或者出口,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3)3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国家声誉的。 更多关于商检失职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7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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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商检失职罪出于过失,而前者则是出于故意。同属应当检验进出口商品而不检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属明知,如果为了徇私,对之就应以后罪即商检徇私舞弊罪治罪。反之出于过失,即虽知道被检商品有可能不合格并因此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根据进出口双方的品质、信誉等各种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严重后果的,此时,则应以商检失职罪论处。 更多关于商检失职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72.html
20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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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更多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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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更多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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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与走私动植物、动植物制品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伪造检疫结果帮助走私的,应以牵连犯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等论处 (二)检疫机关的非检疫人员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指使他人伪造检疫结果的,则可构成本罪的共犯。 更多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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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相关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8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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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必须在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的时候,才能构成本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相关问题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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