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震 严选律师
四川发现(雅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雅安市
发布时间:2011-07-13
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且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性的,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而后罪采取的则是“冲击”这一暴力性扰乱方式。
3、两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不同。本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而后罪只能发生于国家机关的门前、院内,场合单一。
更多关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常见问题详见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8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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