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指控当事人虽有电子烟零售许可证,但其在明知不能售卖果味电子烟的情况下,仍在网上进行销售,金额已达十余万元。买方已供出当事人,侦查人员顺着双方交易的微信支付记录和聊天记录锁定P某,直接上门进行抓捕。
二、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之后,立即前往办案单位递交委托手续,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同时承办律师与承办人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积极主动地向承办人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
三、辩护思路
1. 罪名层面,公安侦查阶段所定罪名为,但我当事人拥有合法有效的电子烟零售许可证,该证的许可范围并不区分是国标还是非国标电子烟,是烟草口味还是非烟草口味。因此本案属于有证经营,只是超范围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 涉案金额层面,即使后期有相应证据能印证销售金额已达10余万,根据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来看,也是在两年以下,完全具备的条件。
3. 当事人坦白,真诚悔罪,后续会积极配合退赃以及调查工作,由于其并无社会危险性,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办案结果
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P某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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