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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图书馆 > 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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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劳动报酬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的犯罪分子的劳动报酬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28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办秘字第13号、116号关于被判处劳役的人犯在交社、队执行期间生活费用如何解决的请示已收阅。根据你们报告的情况,我们认为,你省有些地区的人民法院,在1962年以前,对一些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重婚、破坏婚姻家庭、打架斗殴、偷盗等轻微犯罪分子,判处劳役交社、队执行,是不适当的,应当采用各种教育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应判处劳役。但是,过去既然对不应判处劳役的而判了劳役并交社、队执行,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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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已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训诫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18日法研〔1964〕8号)广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们(63)法刑字第97号、新院办字第131号来函已收阅。你们对我院1963年5月9日(63)法统字第8号函提出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以训诫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一方面严肃地指出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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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京高法秘字第76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问题,我们同意你的意见。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裁定书是否应由院长署名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吴老的指示,我院于1961年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和裁定书,除由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审判员(独任审理的)署名外,还必须由院长署名。自实行这一规定以来,不少同志提出意见,认为判决书、裁定书由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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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处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重新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处理的案件的刑事拘留期间是否重新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1963年12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1月15日〔63〕法办李字第202号报告已收阅。关于在我院〔63〕法研字第85号批复下达以前已处理的案件,没有把刑事拘留期间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是否要重新予以折抵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可不必再作变动。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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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死亡检验问题的批复([63]法研字第178号1963年12月14日)山东、安徽、四川、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们来文请示的关于犯人死亡检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现答复如下:(一)犯人死亡检验工作,仍应按照劳动改造条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进行检验的原则办理。但在执行中,由于受人力的限制,可以考虑采取一些临时的、变通的办法。对于犯人的正常死亡,法院只就死亡的犯人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即可,不再派人前往劳改单位进行检验;但对犯人的非正常死亡,应由法院派人前往劳改单位进行检验。(二)法院对正常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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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提前释放应由哪一级法院审查裁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犯人提前释放应由哪一级法院审查裁定问题的批复(1963年12月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0月14日〔63〕青法办字第84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关于犯人提前释放应由哪一级法院审查裁定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提出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权处理减刑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裁定的意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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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缓刑日期问题的复函(1963年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号函已收阅。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在判决前的羁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缓刑日期的问题,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号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问题的批复曾经作过解答,即:“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不必把判决前的羁押日数折抵缓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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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期徒刑缓刑和有期徒刑监外执行问题的批复((63)法研字第161号1963年11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办研字第124号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与判处徒刑监外执行有何区别的请示报告已收阅。现答复如下:一、对于确已构成犯罪,够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宣告缓刑的条件,我们除同意你们提出的意见外,认为尚须补充“认罪态度较好”这一条件。二、关于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问题,今后除了在内部肃反问题上,对于罪恶较大,交代不好,需要控制使用的高级知识分子或其他技术人员,根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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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批捕的案件是否一律不能判徒刑缓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批捕的案件是否一律不能判徒刑缓刑问题的批复(1963年10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办研字第140号关于不批捕的案件是否一律不能判徒刑缓刑的请示报告已收阅。我们认为,你院对我院1963年3月27日〔63〕法研字第32号关于报请批捕未准移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等问题的批复理解,是正确的。同意你们对此问题提出的意见。此复。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不批捕的案件是否一律不能判徒刑缓刑的请示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你院1963年3月27日〔63〕法研字第32号批复指示:“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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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0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有期徒刑缓刑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问题的复函(1963年10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法行字第17号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确已构成犯罪,够判有期徒刑,但具备缓刑条件,并认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为宜的案件,是否需要逮捕被告人的问题,我院〔63〕法研字第32号批复①第四项已作了答复,请你们进行研究,答复你省下级人民法院。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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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机关干部轻微犯罪不宜判处拘役和工人被判拘役后是否开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机关干部轻微犯罪不宜判处拘役和工人被判拘役后是否开除问题的批复(1963年10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63〕法行字第70号函已收阅。关于干部、工人犯了罪判处拘役后,是否开除公职的问题,我们认为,机关干部犯轻微刑事罪是否判处拘役,是需要慎重研究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犯刑法,情节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者经过批评教育后免予处分。”的精神,机关干部犯轻微刑事罪无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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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管制刑期计算问题的复函(1963年10月19日)“人民公安”编辑室:你们转来上海县公安局杜行派出所王梅生同志的来信已收阅。关于该同志询问的管制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一、管制的刑期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日期和刑事拘留日期,可以折抵管制的刑期,至于折抵办法,应以羁押、拘留一日折抵管制一日。三、过去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其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可不必变动。由于我院对个人来信询问工作上的问题,一般不直接答复,故仍将原信退给你们,并提出以上几点意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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