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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涉嫌逃税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定罪免处

发布时间:2020-06-30 14:36:24 浏览:3845次 案例二维码

担任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四川第一逃税案被告廖某辩护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结果远远超出被告人预期

(主办律师:成安、陈武)

 

        笔者按: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偷税罪”,并明确规定初犯符合一定条件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可能使一些涉嫌偷税者的命运获得逆转。担任廖某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辩护人,这一“可能”被我们变成“现实”。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结果远远超出被告人预期。这一成功来源于本团队对案件精准的定位与全面的法律策划。本案的成功具有重大意义,这一案件是我们四川刑事律师网成立以来通过网络咨询受理的第一起案件,也是四川省自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第一起逃税案,对卓安团队来说是一个突破,对四川省以后的逃税案办理也是一个突破。

 

 

律师策划的核心目标,乃是致胜。律师策划不是离开事实的异想天开,而是实事求是的分析和操作,还当事人一个公正。

 

 

= =本文精彩导读= =

 

案情简要回顾

 

法院裁判结果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辩护技巧

 

律师办案体会

 

办案精彩片段回顾

 

一、案情简介

 

         2001年至2003年期间,廖某在担任成都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公司会计以“鸳鸯”发票的形式,为八家单位开具发票43份,发票记账联填写的金额为人民币5794元,并以记账联上填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案发后,经鉴定机构对该公司2001年至2003年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公司于2001年至2003年期间少缴税金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01579.14元,少缴税金占该年度全部应缴税金的比例分别为19.43%、92.48%、69.80%。该公司于2007年2月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廖某与2009年5月在W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补缴增值税人民币94933.77元,缴纳滞纳金人民币92228.16,在案件审理期间,廖某又主动向法院补缴了余欠的税金6645.33元。本案由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16日提起公诉后,同年6月30日撤回起诉,2009年7月6日再次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廖某偷税罪成立,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廖某免于刑事处罚。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逃避税款的行为确属事实,本案的焦点在于廖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否构成“巨大”。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我们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无法律依据,根据生效的法律法规不能认定被告人偷税金额“数额巨大”。这涉及到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没有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罪“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1、在起诉书引用的所有法律条文中,没有“数额巨大”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偷税金额“数额巨大”;

 

         2、起诉书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2】12号高检会【1992】5号)》已经在97年废止,完全不适用本案。该解释是针对79年《刑法》第121条偷税罪的司法解释,引用的第五条是对当时偷税罪“情节严重”的一个解释;但79年《刑法》中的偷税罪规定已经在97年《刑法》修订后失效,新的偷税罪规定并没有采用“情节严重”作为定罪标准,因此相应该司法解释也完全失效。本案发生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因此该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3、起诉书引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经于2009年6月27日宣布废止。

 

         辩护人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滞后是导致“数额巨大”没有规定的原因,但是无论如何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主观认定或推定来认定被告人偷税“数额巨大”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因此请求法庭对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偷税“数额巨大”情节不予采纳。

 

四、本案辩护技巧

 

        就本案而言,事实方面基本没有问题,在这方面没有更多的辩护技巧可以挖掘,想要无罪判决比较难。辩护团队再三权衡后在开庭前对本案做了详尽的法律策划,辩护目标定为争取免于刑事处罚。具体方案为:

 

         一、本案涉及金额不构成“巨大”

 

        本案关键的问题在于金额是否构成数额“巨大”,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没有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金额给予详尽规定,“数额巨大”没有具体标准。以前的司法解释随着偷税罪的修订已失效,而该修正案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立法精神体现为对偷税行为的数额标准有所提升。辩护意见着重强调公诉机关引用的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不应适用。根据《刑法》溯及力的“从轻原则”,本案的法律适用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而不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的条款。根据生效的法律法规不能认定被告人偷税金额“数额巨大”。

 

         二、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事发后积极补税,补缴滞纳金,将给国家造成损害的顺势降至最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意见强调被告人的主观态度与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若被告人的行为全部符合这一条件应当认定无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仅符合该条款部分内容,因税务部门的原因致使被告人未受到行政处罚。但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给与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刑法》修正案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被告人已经用个人资金为该公司补缴了税款。

 

        2、被告人已经用个人资金为该公司缴纳了滞纳金92228.16元。

 

        3、被告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至今未实际接受处罚不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而是税务机关未有行政作为造成,不能将此责任归责于被告人。

 

五、律师体会

 

        本案为卓安律师团队为老总辩护的又一精彩案例,廖某已取保候审,开庭时她异常紧张,因为一旦判刑就面临马上要被关押的情形。最后宣判结果为免于刑事处罚,远远超出她的预期。本案办理的过程中我认为成功的重要因素在于之前整个团队所做的完备的法律策划,对本案的辩护进行了准确定位,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并围绕这一重心精心准备,最后获得了超出被告人预期的成功。

  本案的成功具有重大意义,这一案件是我们卓安律师团队成立以来通过网络咨询受理的第一期案件,也是四川省自刑法修正案(七)后第一起逃税案,对卓安律师团队来说是一个突破,对四川省以后的逃税案办理也是一个突破。廖某在判决后多次联系我们对我们表示感谢,一再的说她获得了最理想的结果,非常激动也非常感动我们的团队为这个案件所做的一切努力。作为一名律师办理一起案件能得到当事人如此的肯定就是我们最大的收获。

 

六、办案精彩片段回顾——被告人积极的努力,为成功辩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本案辩护获胜一个关键因素是律师团队对本案正确的定位与周全的法律策划,另一个原因也在于被告人积极的配合。被告人廖某作为一名女性在本案中表现却异常出色。她在案发后做了很多补救措施,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被告的国税全部补齐94933.77元。城建税6645.37元现未实际缴纳税务局的原因是因为本案是国税局稽查案件,地税局没有稽查,也无任何资料,因此被告人无法将税款缴纳进税务部门。该部分税款金额较小,但被告人仍然多次要求缴纳该部分税款。被告的这些补救措施及主动行为让法庭看到了她改过自新的意愿和行动,为我们的成功辩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很多被告犯罪后都很沮丧也很消极,本案被告人的行动告诉我们被告人也可以采取正面积极的措施来减轻对社会的危害性,比如本案的补税,还有很多案件的自首、立功等等都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相关内容请参考: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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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涉嫌逃税罪一案,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定罪免处

发布时间:2020-06-30 14:36:24 浏览:3845次

担任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四川第一逃税案被告廖某辩护人,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结果远远超出被告人预期

(主办律师:成安、陈武)

 

        笔者按: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偷税罪”,并明确规定初犯符合一定条件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有可能使一些涉嫌偷税者的命运获得逆转。担任廖某逃避缴纳税款罪的辩护人,这一“可能”被我们变成“现实”。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结果远远超出被告人预期。这一成功来源于本团队对案件精准的定位与全面的法律策划。本案的成功具有重大意义,这一案件是我们四川刑事律师网成立以来通过网络咨询受理的第一起案件,也是四川省自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第一起逃税案,对卓安团队来说是一个突破,对四川省以后的逃税案办理也是一个突破。

 

 

律师策划的核心目标,乃是致胜。律师策划不是离开事实的异想天开,而是实事求是的分析和操作,还当事人一个公正。

 

 

= =本文精彩导读= =

 

案情简要回顾

 

法院裁判结果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辩护技巧

 

律师办案体会

 

办案精彩片段回顾

 

一、案情简介

 

         2001年至2003年期间,廖某在担任成都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与公司会计以“鸳鸯”发票的形式,为八家单位开具发票43份,发票记账联填写的金额为人民币5794元,并以记账联上填写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案发后,经鉴定机构对该公司2001年至2003年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鉴定,结论为:该公司于2001年至2003年期间少缴税金共计金额为人民币101579.14元,少缴税金占该年度全部应缴税金的比例分别为19.43%、92.48%、69.80%。该公司于2007年2月被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廖某与2009年5月在W区国家税务局第一分局补缴增值税人民币94933.77元,缴纳滞纳金人民币92228.16,在案件审理期间,廖某又主动向法院补缴了余欠的税金6645.33元。本案由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16日提起公诉后,同年6月30日撤回起诉,2009年7月6日再次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廖某偷税罪成立,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对廖某免于刑事处罚。

 

 三、案件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逃避税款的行为确属事实,本案的焦点在于廖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是否构成“巨大”。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我们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无法律依据,根据生效的法律法规不能认定被告人偷税金额“数额巨大”。这涉及到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没有司法解释明确的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罪“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

 

          1、在起诉书引用的所有法律条文中,没有“数额巨大”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偷税金额“数额巨大”;

 

         2、起诉书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2】12号高检会【1992】5号)》已经在97年废止,完全不适用本案。该解释是针对79年《刑法》第121条偷税罪的司法解释,引用的第五条是对当时偷税罪“情节严重”的一个解释;但79年《刑法》中的偷税罪规定已经在97年《刑法》修订后失效,新的偷税罪规定并没有采用“情节严重”作为定罪标准,因此相应该司法解释也完全失效。本案发生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因此该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3、起诉书引用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经于2009年6月27日宣布废止。

 

         辩护人认为,相关司法解释滞后是导致“数额巨大”没有规定的原因,但是无论如何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通过主观认定或推定来认定被告人偷税“数额巨大”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因此请求法庭对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偷税“数额巨大”情节不予采纳。

 

四、本案辩护技巧

 

        就本案而言,事实方面基本没有问题,在这方面没有更多的辩护技巧可以挖掘,想要无罪判决比较难。辩护团队再三权衡后在开庭前对本案做了详尽的法律策划,辩护目标定为争取免于刑事处罚。具体方案为:

 

         一、本案涉及金额不构成“巨大”

 

        本案关键的问题在于金额是否构成数额“巨大”,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后没有出台配套的司法解释对逃避缴纳税款罪的金额给予详尽规定,“数额巨大”没有具体标准。以前的司法解释随着偷税罪的修订已失效,而该修正案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立法精神体现为对偷税行为的数额标准有所提升。辩护意见着重强调公诉机关引用的关于本罪的司法解释不应适用。根据《刑法》溯及力的“从轻原则”,本案的法律适用应该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而不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前的条款。根据生效的法律法规不能认定被告人偷税金额“数额巨大”。

 

         二、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事发后积极补税,补缴滞纳金,将给国家造成损害的顺势降至最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意见强调被告人的主观态度与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若被告人的行为全部符合这一条件应当认定无罪。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仅符合该条款部分内容,因税务部门的原因致使被告人未受到行政处罚。但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条款的立法精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给与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体现了《刑法》修正案立法精神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被告人已经用个人资金为该公司补缴了税款。

 

        2、被告人已经用个人资金为该公司缴纳了滞纳金92228.16元。

 

        3、被告人愿意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至今未实际接受处罚不是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而是税务机关未有行政作为造成,不能将此责任归责于被告人。

 

五、律师体会

 

        本案为卓安律师团队为老总辩护的又一精彩案例,廖某已取保候审,开庭时她异常紧张,因为一旦判刑就面临马上要被关押的情形。最后宣判结果为免于刑事处罚,远远超出她的预期。本案办理的过程中我认为成功的重要因素在于之前整个团队所做的完备的法律策划,对本案的辩护进行了准确定位,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并围绕这一重心精心准备,最后获得了超出被告人预期的成功。

  本案的成功具有重大意义,这一案件是我们卓安律师团队成立以来通过网络咨询受理的第一期案件,也是四川省自刑法修正案(七)后第一起逃税案,对卓安律师团队来说是一个突破,对四川省以后的逃税案办理也是一个突破。廖某在判决后多次联系我们对我们表示感谢,一再的说她获得了最理想的结果,非常激动也非常感动我们的团队为这个案件所做的一切努力。作为一名律师办理一起案件能得到当事人如此的肯定就是我们最大的收获。

 

六、办案精彩片段回顾——被告人积极的努力,为成功辩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本案辩护获胜一个关键因素是律师团队对本案正确的定位与周全的法律策划,另一个原因也在于被告人积极的配合。被告人廖某作为一名女性在本案中表现却异常出色。她在案发后做了很多补救措施,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被告的国税全部补齐94933.77元。城建税6645.37元现未实际缴纳税务局的原因是因为本案是国税局稽查案件,地税局没有稽查,也无任何资料,因此被告人无法将税款缴纳进税务部门。该部分税款金额较小,但被告人仍然多次要求缴纳该部分税款。被告的这些补救措施及主动行为让法庭看到了她改过自新的意愿和行动,为我们的成功辩护创造了有利条件。   

 

        很多被告犯罪后都很沮丧也很消极,本案被告人的行动告诉我们被告人也可以采取正面积极的措施来减轻对社会的危害性,比如本案的补税,还有很多案件的自首、立功等等都有很大的积极作用。

 

相关内容请参考:http://www.scxsls.com/a/20110701/125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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