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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强奸杀人案社会影响巨大,卓安团队律师为其死刑复核阶段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2 10:13:21 浏览:8715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某县某村村民大L某(L某兄长)与C某(被害人W某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C某称L某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C家说媒,但遭到C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W某的L某,在得知家人与W家发生争执后,随即从N市赶回家。

5月16日下午1点,L某在W家门口遇到W某(19岁)及其弟W小某(3岁),L某以两家的纠纷同W某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L某将W某裤裆撕烂,并在W家厨房门口将W某掐晕后实施强奸。W某在遭到L某的强暴后反抗,L某使用锄头将W某敲打致死后将其拖至内屋,在场年仅三岁懵然不懂的W小某也被L某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随后L某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L某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5天后到警方投案自首。

二、辩护思路

卓安团队受L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陈武律师、陈绍娟律师担任被告人L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经与L某家属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卓安团队成员兵分几路对该案展开工作。第一路人马前往云南省高院了解相关情况及会见犯罪嫌疑人L某;第二路人马组成专案组,对该案进行研究讨论工作;第三路人马准备向北京提交书面材料。

最后,卓安团队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L某有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

(一)L某有自首情节。

2009年5月16日下午,L某实施犯罪后逃跑;四天后,他自动到四川省某县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各级法院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时也多次强调: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

(二)L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竭尽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在本案一审期间,L某及其家属几乎变卖家中所有财产,给付被害人家属安葬费等共计二万余元,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将两位被害人的遗体埋葬于L某家的房前屋后,由此可见其具有认罪、悔罪的诚意及行为。

(三)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本案再审程序的启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再审程序破坏了法治,损害了司法权威。

(一)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

1、本案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

其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论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都是“死刑”,是“死刑”的两种不同执行方式。

其二,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初衷即在于维护二审判决的效力,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严禁随意启动再审程序。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法律依据不足。

2、云南省高院审委会成员没有回避,违反了回避制度。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不应再参与L某案的再审程序,这次再审违反了回避制度、损害了程序正义、违背了司法公正、破坏了法治。

(二)本案“翻烙饼”式司法,实属损害法律尊严、破坏法律权威。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判决具有确定性、权威性,L某案司法犹如翻烙饼,翻过来翻过去,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三、本案再审判决对各省高院今后办理死刑案件起着“反面示范”作用。

本案的再审结果给各省高院的示范效果就是认真践行“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是有风险的,没有必要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以后可判可不判的死刑案件都做保守考虑,尽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迎合了大众,又规避了风险,矛盾上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核准。如此一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的监管意义何在?

四、最高人民法院应遵诚守诺,从最高法目前审判死刑案件的司法理念及司法政策出发,本案不宜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数次强调: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从双方家属矛盾化解的角度来看,不宜核准L某死刑立即执行。

L家在倾尽全力弥补和赔偿后仍然无法保住L某一条性命,L家会因此更加憎恨W家,冤冤相报,进一步加深矛盾,仇恨越结越深。如果L某得以保住性命,L家则对W家心存感激,主动去化解矛盾,修复双方关系,对现在没有实现的民事赔偿,在将来经济条件好转的条件下可能得到赔偿,有利于社会和谐。

六、从鼓励罪犯自首的角度来看,不宜核准L某死刑立即执行。

在本案中L某自首既是悔罪的表现,也是期望自首能得到一个从轻的处罚,求得一条生路,认罪伏法的行动换来冰冷的死刑和众口铄金的一片喊杀声,试问从今而后,这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理解国家提倡的自首制度?

七、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不宜核准L某死刑立即执行。

每一个犯罪都是一场悲剧,每一场悲剧后面社会或多或少都有责任,只是将罪犯一杀了之,没有对人性的反思,没有对社会的反思,没有对制度的反思,这样的恶性事件仍然会层出不穷。

八、从死刑控制的角度看,不宜核准L某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是最残酷的刑罚,一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了另外的生命,我们再利用合法的手段去消灭这个生命,这并不是一个民族健康的心态,国家应当积极践行尊重生命的理念,并教育民众尊重生命。

九、从理性引导的角度来看,不宜判处L某死刑立即执行。

(一)引导民意尊重司法。司法应该在总体上反映民意,完全忽视民意是违背我们所提倡的“司法为民”理念的做法,但法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作为一个司法职业群体,作为死刑犯命运的最终裁决者,视角跟民众并非永远一致,在某些时刻是有一定差异的,并且这种差异的存在是合理的。

(二)培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但是我们必须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

(三)引导民众关注受害者救助。这一案件民众关注得最多的事L某是否该杀,但事实上对受害者一家未来的救助关心得并不多,未来他们一家怎么生活下去,并没有受到重点关注。

十、从本案未来的社会效应来看,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如果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则必将起到标杆作用,引发蝴蝶效应。至少可以预见以下几点:第一,L某案件参照药家鑫案件判死刑,以后的案件又参照L某案件判死刑;第二,法官为了不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不妨选择明哲保身,可判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都判,这就符合了“杀人偿命”的观念,至少不会引来舆论围攻,将矛盾上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必然导致近年来才刚刚起步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又回到原点;第三,L某之死将给社会一个极坏的暗示,只要民意汹涌,司法也得低头,以后发生案件都力争通过网络散发影响,更有甚者可能通过网络“作秀”的方式操控民意、吸引眼球,从而达到左右案件判决的目的;第四,民意认为应该判处死刑即使自首也保不住项上人头,今后势必大案要犯都会选择逃亡而不是自首。这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的受害人,我们的社会,我们付出了更高的司法成本,却不一定能惩罚到应受惩罚的人;第五,如果只要杀人就必须偿命,无论如何也注定要被执行死刑,那么杀人杀红眼的会不妨多杀几个,斩草除根,因为杀一个和杀几个都是死,放下屠刀也永远地丧失了“立地成佛”的机会,既然要死那就“死得其所”;第六,本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今后再有类似情况,其他的被告人家属更会选择不赔偿,因为赔不赔都是死路一条,不赔至少钱还在,赔了则可能“人财两空”;第七,本案的“烙饼”式司法可能引发翻案风,司法失去应有的稳定性。

三、裁判结果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L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L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免死”判决上网后,引发舆论哗然,云南省高院被推到了风口浪尖。经被害人家属申请,云南省高院决定提起再审,再审判处L某死刑。2011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害W某姐弟2人并强奸W某的L某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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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涉嫌强奸杀人案社会影响巨大,卓安团队律师为其死刑复核阶段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2 10:13:21 浏览:8715次

一、案情简述

2009年5月14日,云南省某县某村村民大L某(L某兄长)与C某(被害人W某母亲)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发生争吵打架,C某称L某家人曾于2007年托人到C家说媒,但遭到C家拒绝,为此两家积有矛盾。因感情纠纷一直想报复W某的L某,在得知家人与W家发生争执后,随即从N市赶回家。

5月16日下午1点,L某在W家门口遇到W某(19岁)及其弟W小某(3岁),L某以两家的纠纷同W某发生争吵抓打,抓打过程中L某将W某裤裆撕烂,并在W家厨房门口将W某掐晕后实施强奸。W某在遭到L某的强暴后反抗,L某使用锄头将W某敲打致死后将其拖至内屋,在场年仅三岁懵然不懂的W小某也被L某倒提摔死在铁门门口,随后L某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L某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5天后到警方投案自首。

二、辩护思路

卓安团队受L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陈武律师、陈绍娟律师担任被告人L某故意杀人、强奸一案在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经与L某家属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卓安团队成员兵分几路对该案展开工作。第一路人马前往云南省高院了解相关情况及会见犯罪嫌疑人L某;第二路人马组成专案组,对该案进行研究讨论工作;第三路人马准备向北京提交书面材料。

最后,卓安团队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的基本事实来看,L某有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因素。

(一)L某有自首情节。

2009年5月16日下午,L某实施犯罪后逃跑;四天后,他自动到四川省某县城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各级法院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时也多次强调: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

(二)L某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竭尽所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经济损失。在本案一审期间,L某及其家属几乎变卖家中所有财产,给付被害人家属安葬费等共计二万余元,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将两位被害人的遗体埋葬于L某家的房前屋后,由此可见其具有认罪、悔罪的诚意及行为。

(三)本案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第22条所提“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二、本案再审程序的启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再审程序破坏了法治,损害了司法权威。

(一)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

1、本案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

其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论死刑立即执行还是死刑缓期执行,都是“死刑”,是“死刑”的两种不同执行方式。

其二,法律之所以规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初衷即在于维护二审判决的效力,维护司法的尊严和权威,严禁随意启动再审程序。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云南省高院启动再审程序法律依据不足。

2、云南省高院审委会成员没有回避,违反了回避制度。云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所有成员均不应再参与L某案的再审程序,这次再审违反了回避制度、损害了程序正义、违背了司法公正、破坏了法治。

(二)本案“翻烙饼”式司法,实属损害法律尊严、破坏法律权威。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判决具有确定性、权威性,L某案司法犹如翻烙饼,翻过来翻过去,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三、本案再审判决对各省高院今后办理死刑案件起着“反面示范”作用。

本案的再审结果给各省高院的示范效果就是认真践行“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是有风险的,没有必要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以后可判可不判的死刑案件都做保守考虑,尽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既迎合了大众,又规避了风险,矛盾上交给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核准。如此一来,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的监管意义何在?

四、最高人民法院应遵诚守诺,从最高法目前审判死刑案件的司法理念及司法政策出发,本案不宜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数次强调:要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五、从双方家属矛盾化解的角度来看,不宜核准L某死刑立即执行。

L家在倾尽全力弥补和赔偿后仍然无法保住L某一条性命,L家会因此更加憎恨W家,冤冤相报,进一步加深矛盾,仇恨越结越深。如果L某得以保住性命,L家则对W家心存感激,主动去化解矛盾,修复双方关系,对现在没有实现的民事赔偿,在将来经济条件好转的条件下可能得到赔偿,有利于社会和谐。

六、从鼓励罪犯自首的角度来看,不宜核准L某死刑立即执行。

在本案中L某自首既是悔罪的表现,也是期望自首能得到一个从轻的处罚,求得一条生路,认罪伏法的行动换来冰冷的死刑和众口铄金的一片喊杀声,试问从今而后,这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理解国家提倡的自首制度?

七、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不宜核准L某死刑立即执行。

每一个犯罪都是一场悲剧,每一场悲剧后面社会或多或少都有责任,只是将罪犯一杀了之,没有对人性的反思,没有对社会的反思,没有对制度的反思,这样的恶性事件仍然会层出不穷。

八、从死刑控制的角度看,不宜核准L某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是最残酷的刑罚,一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了另外的生命,我们再利用合法的手段去消灭这个生命,这并不是一个民族健康的心态,国家应当积极践行尊重生命的理念,并教育民众尊重生命。

九、从理性引导的角度来看,不宜判处L某死刑立即执行。

(一)引导民意尊重司法。司法应该在总体上反映民意,完全忽视民意是违背我们所提倡的“司法为民”理念的做法,但法官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作为一个司法职业群体,作为死刑犯命运的最终裁决者,视角跟民众并非永远一致,在某些时刻是有一定差异的,并且这种差异的存在是合理的。

(二)培育宽恕与和解的精神。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但是我们必须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比死刑更可怕的是此社会无宽恕、无对生命之敬畏。”

(三)引导民众关注受害者救助。这一案件民众关注得最多的事L某是否该杀,但事实上对受害者一家未来的救助关心得并不多,未来他们一家怎么生活下去,并没有受到重点关注。

十、从本案未来的社会效应来看,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如果被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则必将起到标杆作用,引发蝴蝶效应。至少可以预见以下几点:第一,L某案件参照药家鑫案件判死刑,以后的案件又参照L某案件判死刑;第二,法官为了不把自己推向风口浪尖,不妨选择明哲保身,可判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都判,这就符合了“杀人偿命”的观念,至少不会引来舆论围攻,将矛盾上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必然导致近年来才刚刚起步的“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又回到原点;第三,L某之死将给社会一个极坏的暗示,只要民意汹涌,司法也得低头,以后发生案件都力争通过网络散发影响,更有甚者可能通过网络“作秀”的方式操控民意、吸引眼球,从而达到左右案件判决的目的;第四,民意认为应该判处死刑即使自首也保不住项上人头,今后势必大案要犯都会选择逃亡而不是自首。这最终受害的还是我们的受害人,我们的社会,我们付出了更高的司法成本,却不一定能惩罚到应受惩罚的人;第五,如果只要杀人就必须偿命,无论如何也注定要被执行死刑,那么杀人杀红眼的会不妨多杀几个,斩草除根,因为杀一个和杀几个都是死,放下屠刀也永远地丧失了“立地成佛”的机会,既然要死那就“死得其所”;第六,本案核准死刑立即执行,今后再有类似情况,其他的被告人家属更会选择不赔偿,因为赔不赔都是死路一条,不赔至少钱还在,赔了则可能“人财两空”;第七,本案的“烙饼”式司法可能引发翻案风,司法失去应有的稳定性。

三、裁判结果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L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L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

“免死”判决上网后,引发舆论哗然,云南省高院被推到了风口浪尖。经被害人家属申请,云南省高院决定提起再审,再审判处L某死刑。2011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害W某姐弟2人并强奸W某的L某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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