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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数罪并罚处十一年

发布时间:2020-07-02 12:02:46 浏览:755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三罪,最高刑期可达无期

被告人D,男,XX年X月生,XX省某县人。2009年10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月27日被成都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检察院指控,D参与了以被告人F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从事房屋拆迁和土建行业,D某为其骨干成员。为攫取经济利益,确立该组织在拆迁和土建行业的垄断地位、维持其长期存续和发展,在F的授意和指使下,被告人D某等参与了在成都市J区、W区、Q区、S县等地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提升该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名气”。

2006年6-9月,D某参与了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的非法拆迁,采用踢门砸窗,强行将住户带离,限制人身自由,推倒房屋,肆意毁坏住户财物等行为对拆迁户进行威胁、恐吓,迫使拆迁户搬离,给被害人C某等造成很大损失。

2006年3月,被告人F取得某市某有限公司在某某县某镇的力缆车间土建分包工程,并交由被告人D某等人负责施工。工程完工以后,F和被告人D某等人认为施工亏本,在索要工程款的过程中,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2月期间,F、D某先是电话威胁、殴打发包方的项目经理,后多次组织大量人员采取围堵成都某有限公司工厂大门、食堂、生产车间以及采用拉闸断电等多种方式,干扰某公司及其他工程的正常施工,并阻碍当地民警、联防队员维持秩序,打伤三名联防队员,造成某市某有限公司陆续停工一个月,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检方指控,200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F为迫使拆迁户撤离,顺利取得某某市XXX号拆迁工地的土建挖方工程,召集被告人W某、D某和M等人在某某市XX路X号的某KTV内聚集。后在F授意下,被告人D某指使他人准备棍棒、铁锤等作案工具。凌晨3点,W某、D某带领四十余人窜至拆迁工地,不顾屋内有人居住,肆意对该片区拆迁户房屋门窗进行打砸,造成拆迁户财物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方还指控,2008年某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某某市某巷X号拆迁项目进行土石方工程建设,在多家投标竞价公司中,被告人F及其手下柳某的公司因为报价过高竞标失败。于是F、L和被告人D某以未能承揽土石方合同为由,多次对某某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E某某和其妻G某进行电话和当面威胁,要求该公司赔偿其人民币100万元,迫于D等人的淫威,某某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向F等人支付人民币50万元。

成都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D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还认定了被告人D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四罪并罚,面对着可能长达二十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律师条分缕析,力辩三罪:两罪无罪,一罪罪轻

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人众多,各种案卷材料上千页,辩护的难度极大,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和资深律师卢思位接案后,从浩如烟海的案卷中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表现了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经过认真研究,梳理出如下辩护思路。

1,两位律师辩称被告人D某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中被告人与F等人之间的关系松散,他们之间不存在明确分工,也没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帮纪”,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利益”,收入大部分归F所有,因而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应的D某也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两位律师认为被告人D不犯敲诈勒索罪,在某公司一案中,D等人在索要工程款过程中虽然出现过非理性、不文明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索要拖欠的工程款这一目的的合法性。在某公司一案,被告人D某并无非法占有某公司50万元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占有该50万元,甚至不知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50万元的事实。由于不存在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成安律师和卢思位律师还认为,被告人D某未参与某某老街拆迁工地寻衅滋事事件,因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D某虽然参与了XXX号XX巷工地寻衅滋事事件,但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律师辩护显成效,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十一年

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卢思位接案后,带领团队认真分析案情,写出了长达31页的辩护词,终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D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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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数罪并罚处十一年

发布时间:2020-07-02 12:02:46 浏览:7553次

一、【案情简述】

被告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三罪,最高刑期可达无期

被告人D,男,XX年X月生,XX省某县人。2009年10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9月27日被成都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检察院指控,D参与了以被告人F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从事房屋拆迁和土建行业,D某为其骨干成员。为攫取经济利益,确立该组织在拆迁和土建行业的垄断地位、维持其长期存续和发展,在F的授意和指使下,被告人D某等参与了在成都市J区、W区、Q区、S县等地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提升该组织的“社会地位”和“名气”。

2006年6-9月,D某参与了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的非法拆迁,采用踢门砸窗,强行将住户带离,限制人身自由,推倒房屋,肆意毁坏住户财物等行为对拆迁户进行威胁、恐吓,迫使拆迁户搬离,给被害人C某等造成很大损失。

2006年3月,被告人F取得某市某有限公司在某某县某镇的力缆车间土建分包工程,并交由被告人D某等人负责施工。工程完工以后,F和被告人D某等人认为施工亏本,在索要工程款的过程中,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2月期间,F、D某先是电话威胁、殴打发包方的项目经理,后多次组织大量人员采取围堵成都某有限公司工厂大门、食堂、生产车间以及采用拉闸断电等多种方式,干扰某公司及其他工程的正常施工,并阻碍当地民警、联防队员维持秩序,打伤三名联防队员,造成某市某有限公司陆续停工一个月,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检方指控,2006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F为迫使拆迁户撤离,顺利取得某某市XXX号拆迁工地的土建挖方工程,召集被告人W某、D某和M等人在某某市XX路X号的某KTV内聚集。后在F授意下,被告人D某指使他人准备棍棒、铁锤等作案工具。凌晨3点,W某、D某带领四十余人窜至拆迁工地,不顾屋内有人居住,肆意对该片区拆迁户房屋门窗进行打砸,造成拆迁户财物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方还指控,2008年某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某某市某巷X号拆迁项目进行土石方工程建设,在多家投标竞价公司中,被告人F及其手下柳某的公司因为报价过高竞标失败。于是F、L和被告人D某以未能承揽土石方合同为由,多次对某某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E某某和其妻G某进行电话和当面威胁,要求该公司赔偿其人民币100万元,迫于D等人的淫威,某某市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最终向F等人支付人民币50万元。

成都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D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数额巨大;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还认定了被告人D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四罪并罚,面对着可能长达二十年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二、【辩护思路与律师心得】

律师条分缕析,力辩三罪:两罪无罪,一罪罪轻

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人众多,各种案卷材料上千页,辩护的难度极大,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和资深律师卢思位接案后,从浩如烟海的案卷中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表现了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经过认真研究,梳理出如下辩护思路。

1,两位律师辩称被告人D某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本案中被告人与F等人之间的关系松散,他们之间不存在明确分工,也没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帮规”、“帮纪”,也没有明确的“组织利益”,收入大部分归F所有,因而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应的D某也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两位律师认为被告人D不犯敲诈勒索罪,在某公司一案中,D等人在索要工程款过程中虽然出现过非理性、不文明行为,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索要拖欠的工程款这一目的的合法性。在某公司一案,被告人D某并无非法占有某公司50万元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占有该50万元,甚至不知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50万元的事实。由于不存在非法占有别人财产的主观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成安律师和卢思位律师还认为,被告人D某未参与某某老街拆迁工地寻衅滋事事件,因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D某虽然参与了XXX号XX巷工地寻衅滋事事件,但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裁判结果】

律师辩护显成效,最终数罪并罚,判处十一年

卓安团队首席律师成安、资深律师卢思位接案后,带领团队认真分析案情,写出了长达31页的辩护词,终取得了理想的辩护效果,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D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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