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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8:12:53 浏览:4417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M某等人以“xxxx连锁经营”组织,形成五级三晋制及五大团队的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M某在2012年参与该组织,在组织中担任老总职务,发展下线使得组织人数达310人。

 

二、办案过程

我所汤愚泰律师接受被告人M某亲属委托担任M某辩护人办理本案二审上诉,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着手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详细阅卷,形成阅卷笔录。

(二)多次前往看守所被告人M某,依法向其了解本案关键要点,并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介绍了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转达亲属的关心与嘱托。

(三)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

1、本案M某、T某、H某的涉案人数应当以各自团队人数各自分别计算;

2、M某涉案情节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公诉机关的指控与客观事实不符。

3、本案中M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不是传销组织的设计者控制者或利益分配的决定者,在整个团队中只发展了其女儿蒋某某和儿子赵某某,受害的都是家属;地位与H某、T某等人相当;在2014年后其大部分时间都在家照顾亲人,并不积极追求的发展下线收取提成。其本人在传销组织中作用地位均属于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4、本案中,M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有案件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无前科、积极悔罪、平时表现良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予以减轻处罚。

 

三、办案结果

双流区法院认定M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8万元。

 

四、办案心得

首先,虽然当前的传销活动大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当前和今后不可能存在原始型传销活动。立法者与解释者都应当吸取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取代拐卖人口罪的教训:即使 现实中行为人拐卖的对象几乎100%是妇女与儿童,也不宜人为形成处罚漏洞,将拐卖已满14 周岁男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使当前的传销活动几乎100%属于诈骗型传销活动,也不宜将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况且,倘若只禁止欺骗型传销活动,原始型传销必然更为普遍。

其次,虽然诈骗型传销活动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不能据此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换言之,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大,就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不具有可罚性。更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大,就认为原始型传销经营已经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因而不再属于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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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卓安团队律师为其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6 18:12:53 浏览:4417次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M某等人以“xxxx连锁经营”组织,形成五级三晋制及五大团队的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M某在2012年参与该组织,在组织中担任老总职务,发展下线使得组织人数达310人。

 

二、办案过程

我所汤愚泰律师接受被告人M某亲属委托担任M某辩护人办理本案二审上诉,根据案情复杂程度,着手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全面、详细阅卷,形成阅卷笔录。

(二)多次前往看守所被告人M某,依法向其了解本案关键要点,并客观公正地分析了案件情况,介绍了今后法律服务的重点工作,转达亲属的关心与嘱托。

(三)积极主动的向承办检察官、法官就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提出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和观点,并提交了相应的辩护意见。

 

辩护思路

1、本案M某、T某、H某的涉案人数应当以各自团队人数各自分别计算;

2、M某涉案情节没有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公诉机关的指控与客观事实不符。

3、本案中M某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但不是传销组织的设计者控制者或利益分配的决定者,在整个团队中只发展了其女儿蒋某某和儿子赵某某,受害的都是家属;地位与H某、T某等人相当;在2014年后其大部分时间都在家照顾亲人,并不积极追求的发展下线收取提成。其本人在传销组织中作用地位均属于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4、本案中,M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有案件事实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无前科、积极悔罪、平时表现良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在量刑予以减轻处罚。

 

三、办案结果

双流区法院认定M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8万元。

 

四、办案心得

首先,虽然当前的传销活动大多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但不能据此认为当前和今后不可能存在原始型传销活动。立法者与解释者都应当吸取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取代拐卖人口罪的教训:即使 现实中行为人拐卖的对象几乎100%是妇女与儿童,也不宜人为形成处罚漏洞,将拐卖已满14 周岁男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基于同样的理由,即使当前的传销活动几乎100%属于诈骗型传销活动,也不宜将组织、领导原始型传销活动的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之外。况且,倘若只禁止欺骗型传销活动,原始型传销必然更为普遍。

其次,虽然诈骗型传销活动具有更为严重的法益侵害性,但不能据此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换言之,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大,就认为原始型传销活动不具有可罚性。更不能因为诈骗型传销活动危害更大,就认为原始型传销经营已经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因而不再属于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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