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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贩卖毒品,卓安团队律师积极为其作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7 11:38:40 浏览:4632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朱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3日14时许,在成都市锦江区某广场2楼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肖某某,同日18时许,祝某在相同地点以300元价格将白色晶体(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肖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

二、办案过程

 

蒋健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后立即与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先后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向朱某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依法核实了现有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了法律筛选和排除。蒋健律师根据现在所掌握的证据,制订了贩卖毒品罪的罪轻辩护方案。在随后的法庭审理当中,蒋健律师在充分把握本案辩点的基础上,对朱某的定罪量刑情节进行了系统地阐述,最终取得了从轻处罚的审判结果。

 

三、辩护思路

 

公诉人指控朱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无法确定,加之本案被告人朱某存在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等诸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从朱某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危害性、老年人赡养问题以及其家庭情况考虑,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朱某贩卖毒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贩卖毒品罪是刑法领域中较为常见、较为典型的犯罪类型。毒品的泛滥不仅仅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险性,被告人还将面临严重的刑法惩罚给被告人的家庭带来打击。但是法律面前无贵贱,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有多么的大,辩护律师都应当以足够的耐心和责任心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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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贩卖毒品,卓安团队律师积极为其作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7 11:38:40 浏览:4632次

一、案情简介

 

朱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3日14时许,在成都市锦江区某广场2楼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肖某某,同日18时许,祝某在相同地点以300元价格将白色晶体(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肖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

二、办案过程

 

蒋健律师接受委托后,随后立即与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先后多次前往成都市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朱某。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向朱某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并依法核实了现有证据,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了法律筛选和排除。蒋健律师根据现在所掌握的证据,制订了贩卖毒品罪的罪轻辩护方案。在随后的法庭审理当中,蒋健律师在充分把握本案辩点的基础上,对朱某的定罪量刑情节进行了系统地阐述,最终取得了从轻处罚的审判结果。

 

三、辩护思路

 

公诉人指控朱某涉嫌贩卖毒品的数量无法确定,加之本案被告人朱某存在立功表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等诸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从朱某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危害性、老年人赡养问题以及其家庭情况考虑,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朱某贩卖毒品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办案心得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贩卖毒品罪是刑法领域中较为常见、较为典型的犯罪类型。毒品的泛滥不仅仅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险性,被告人还将面临严重的刑法惩罚给被告人的家庭带来打击。但是法律面前无贵贱,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有多么的大,辩护律师都应当以足够的耐心和责任心为当事人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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