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已经被《庭立方优秀案例库》收录,编号2025年83号
X 某涉嫌、一案,四川事务所何冰冰律师、汪余财律师为其辩护,获得良好效果
一、案件结果、亮点、焦点、封面语
罪名:贪污罪、受贿罪
结果:法院采纳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自首情节,贪污罪减轻处罚,受贿罪从轻处罚,数罪并罚判处四年六个月,并处30万
亮点:复杂职务犯罪案件中精准辩护,自首情节成功认定,退缴违法所得,获减轻处罚
焦点:贪污罪事实证据链完整性争议;受贿罪部分金额扣减争议;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
封面语:某区原多部门负责人 X 某涉嫌贪污、受贿百万余元,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汪余财律师介入后,紧扣证据细节梳理争议焦点,成功论证自首情节成立,推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最终获法院减轻处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平衡。
二、案情简介
2024 年 5 月,某市某区监察委员会对 X 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后以 X 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指控:2013 年至 2017 年,X 某利用担任某区统计局局长、民政局局长等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虚增开支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 22.9 万余元;2010 年至 2020 年,X 某利用担任某区经济和商务局副局长、统计局局长、民政局局长、教育局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审批、业务承揽、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 72.5 万余元。2024 年 5 月,X 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被采取留置措施。
案发后,X 某家属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何冰冰律师、汪余财律师为其辩护。
三、办案过程
何冰冰律师、汪余财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全面辩护工作:
深入沟通与证据梳理
团队第一时间会见 X 某,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告知其诉讼权利及法律后果,疏导其心理压力。通过反复阅卷,对涉案 100 余册证据材料逐项核查,重点梳理贪污罪中资金流向凭证、受贿罪中财物交付记录及 X 某供述的稳定性。
团队研讨与辩护策略制定
组织职务犯罪辩护专项团队召开案件研讨会,围绕贪污罪事实认定的证据链完整性、受贿罪中 “及时退还” 款项的性质、自动投案后供述行为的法律评价等核心问题展开论证,最终确定 “事实争议精准抗辩 + 量刑情节强化辩护” 的双轨策略。
精准沟通与意见表达
多次与检察机关、法院就案件争议焦点交换意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详细阐述贪污罪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受贿罪部分金额应扣减、X 某构成自首等观点;同时积极协调 X 某家属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争取从宽处理情节。
四、办案思路
辩护人的核心辩护意见围绕事实认定、情节认定两大维度展开:
(一)贪污罪部分事实证据不足,应严格审查证据链完整性
关于贪污 8.01 万元中 4 万元用途的争议
X 某供述其中 4 万元用于单位工作对接及业务接待,虽无直接凭证,但在案证言仅为主观推测,无相反证据否定该可能性。根据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 原则,该 4 万元不应直接认定为非法占有。
关于苹果笔记本电脑资金来源的争议
指控 X 某通过虚增殡仪馆开支套取 1.26 万元购买电脑,但仅有证人单方陈述,无财务记账、发票冲抵等客观证据印证资金流向,属孤证,不应认定为贪污款。
关于 12.66 万元套取资金的争议
证人关于资金来源、交付次数及金额的供述与 X 某陈述存在矛盾,且部分虚开发票事实无第三方证据佐证,证据链未形成闭环,应审慎认定金额。
(二)受贿罪部分金额应扣减,部分情节不构成犯罪
3 万元及时退还不应认定为受贿
X 某收受某业务承揽人 11.6 万元后,于 2019 年初将其中 3 万元退还,该行为符合 “及时退还” 特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应计入受贿金额。
部分受贿事实证据不一致,应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认定
关于收受下属单位负责人 7.2 万元的指控,X 某与证人在时间、金额、交付次数上供述不一,无客观证据补强,应按 X 某供述的较低金额认定。
(三)X 某构成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X 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事实,虽中途翻供,但在一审庭审中恢复如实供述,符合 “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 的自首构成要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五、办案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罪、受贿罪罪名成立,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自首情节、退缴违法所得等辩护意见:
认定 X 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构成自首;
鉴于 X 某家属已代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30 万元,具有悔罪表现;
最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0 万元。
六、办案心得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资金流向、多重职务便利及海量证据,辩护工作需紧扣 “证据链审查” 与 “情节挖掘” 两大核心。本案中,何冰冰律师、汪余财律师通过对每一笔涉案资金的来源、去向、凭证进行精细化核查,精准指出部分事实的证据瑕疵,为法院准确认定犯罪金额提供了专业参考;同时,围绕 “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 的认定要件,结合在案到案经过、供述记录等证据,成功论证自首情节成立,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此外,职务犯罪案件中 “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 等悔罪表现的推动,既是法律规定的体现,也是司法人道主义的实践。本案中,何冰冰律师、汪余财律师积极协调家属配合退缴与预缴工作,最终与自首情节共同构成从轻处罚的重要依据,实现了 “惩罚犯罪” 与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平衡。
作为刑辩律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不仅要精准适用法律,更要深入理解案件背后的复杂情节,通过专业辩护促使案件事实更清晰、法律适用更精准,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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