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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卓安律师团队积极为其做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7 15:00:34 浏览:5016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段某两次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3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80克。

2、2016年4月下旬,段某再次与张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2千克以及麻古6千颗,张某安排肖某帮忙交易。同年4月25日14时,公安机关将准备向段某交付毒品的肖某挡获,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997.71克,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5.8%、75.6%,并在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663.09克,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55%。

民警随后在肖某暂住地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31.55克,含量为14.21%。当时15时许,在新都区广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段某,并查获其准备购买毒品的现金11.6万元。

3、同日16时许,民警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挎包内查获仿64手枪一支,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14克。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张某带去家属的问候,告知张某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蒋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1、对于控方指控张某贩卖毒品罪,在事实认定上,辩方认为第二笔贩毒事实在证据层面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此笔指控不能成立;

三名被告人当庭供述均否认第二笔毒品交易的存在,张某对第二笔贩毒事实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在第二名被告人肖某供述存有较大矛盾的情况下,应当综合庭审及全案证据予以认定,此外,本案存有非法取证的行为,对因非法取证得到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系张某安排进某送货与肖某,再由肖某与段某进行交易毒品,因此,此笔指控不能成立。

2、对于控方指控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无异议,但存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是出于对枪支的喜好,并未有任何用于违法用途的主观意愿,且在张某非法持有枪支期间,枪支弹药一直被妥善收藏,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因此,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毒品的危害巨大,吸毒者自我毁灭的同时也迫害了自己的家庭,同时毒品可能诱发其他的刑事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因此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一直以来都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虽然没有完全抛弃传统的犯罪伎俩,但往往利用更多的现代化手段,以隐蔽、快速、安全地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犯罪手段呈现现代化的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人不宜轻易选取无罪辩护,该类案件往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对于被告人也极为不利。辩护人更应转变辩护思路,从涉案毒品的数量出发,围绕被告人具备的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进行辩护,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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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卓安律师团队积极为其做罪轻辩护

发布时间:2020-07-07 15:00:34 浏览:5016次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段某两次从被告人张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3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80克。

2、2016年4月下旬,段某再次与张某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2千克以及麻古6千颗,张某安排肖某帮忙交易。同年4月25日14时,公安机关将准备向段某交付毒品的肖某挡获,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997.71克,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5.8%、75.6%,并在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663.09克,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55%。

民警随后在肖某暂住地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531.55克,含量为14.21%。当时15时许,在新都区广场附近抓获被告人段某,并查获其准备购买毒品的现金11.6万元。

3、同日16时许,民警在张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挎包内查获仿64手枪一支,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4.14克。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为张某带去家属的问候,告知张某在羁押期间享有的权利,之后立即前往办案机关处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认真审阅了证据材料,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被告人做了详尽的沟通,也和办案民警、承办检察官、法院做了有效沟通,蒋律师仔细分析了案件的证据,然后制定了无罪辩护的辩护方案。

三、辩护思路

 

1、对于控方指控张某贩卖毒品罪,在事实认定上,辩方认为第二笔贩毒事实在证据层面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此笔指控不能成立;

三名被告人当庭供述均否认第二笔毒品交易的存在,张某对第二笔贩毒事实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且在第二名被告人肖某供述存有较大矛盾的情况下,应当综合庭审及全案证据予以认定,此外,本案存有非法取证的行为,对因非法取证得到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系张某安排进某送货与肖某,再由肖某与段某进行交易毒品,因此,此笔指控不能成立。

2、对于控方指控张某非法持有枪支罪无异议,但存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张某非法持有枪支是出于对枪支的喜好,并未有任何用于违法用途的主观意愿,且在张某非法持有枪支期间,枪支弹药一直被妥善收藏,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因此,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毒品的危害巨大,吸毒者自我毁灭的同时也迫害了自己的家庭,同时毒品可能诱发其他的刑事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因此打击各类毒品犯罪活动一直以来都是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年来,毒品犯罪分子虽然没有完全抛弃传统的犯罪伎俩,但往往利用更多的现代化手段,以隐蔽、快速、安全地实施毒品犯罪活动,犯罪手段呈现现代化的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辩护人不宜轻易选取无罪辩护,该类案件往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对于被告人也极为不利。辩护人更应转变辩护思路,从涉案毒品的数量出发,围绕被告人具备的法定减轻或从轻情节进行辩护,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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