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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8月,余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经官某某的住家时,进入官某某家中喝水、抽烟、闲聊。期间因与官某某发生争执,便将官某某按倒在地,采用扼颈、棉袜堵塞嘴的方式致使官某某窒息死亡,后使用尼龙绳将其捆绑在摩托车上,驾驶至3公里外的马路边,将尸体抛弃至公路边上的烤烟地后逃离现场。2017年,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余某犯,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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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办案期间积极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以释明对案件的观点;在审判阶段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案件细节,并提交了辩护意见。辞鉴刑辩团队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材料,仔细核对了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案件细节,经多次与当事人会见、核对案件事实后认为:
余某与受害者系朋友关系,案发当晚余某以朋友身份进入官某某家中喝水、抽烟、闲聊,并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且余某的伤害行为,其暴力程度不足以直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根据鉴定报告,被害人的死因既不能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也不能排除其他原因致死的可能,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实属“多因一果”。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刑事审判原则,不应认定余某成立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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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依法将指控罪名变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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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得
承办故意杀人案件中,死因鉴定结论不能得出唯一结论的,不能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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