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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尚学刑辩团队陈志学律师为其辩护终获依法改判

发布时间:2021-07-19 17:16:04 浏览:4239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周某(1998年出生)通过微信与王某约定,由其帮助王某代理销售鹦鹉,并赚取中间差价。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通过微信与陶某(另案处理)联系,将王某处1只雨伞巴丹鹦鹉,以1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陶某,并由王某直接将该鹦鹉通过大巴托运给陶某,被告人周某赚取中间差价。 

二、办案过程

该案一审判决宣告后,周某及其家属都不能接受一审判决,经过多方咨询打探来到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寻求陈志学律师帮助,陈律师立即组成刑辩团队,深入了解案情并查阅、核实相关证据后,及时梳理出二审辩护思路并且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二审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一审法院如此认定周某为主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周某在王某和陶某买卖鹦鹉之中仅仅是居间介绍人,无论从客观事实中的介绍行为,还是从非法获利介绍费上分析,周某都没有起到组织、决定或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26条之规定,故不应认定为主犯;2、周某出售鹦鹉行为应并案或由原审理法院审理,本案不属于“漏罪”范畴,更不能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一审某法院认定的介绍出售一只雨伞巴丹鹦鹉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份,另查明,周某在2019年10月份在常州因出售两只小太阳鹦鹉案发,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均全部明确如实交代了对外出售三只鹦鹉的犯罪事实(包含本案涉及的一只雨伞巴丹鹦鹉)。由此可见,该案应当属于一审“遗漏犯罪事实”,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漏罪”;3、周某的行为确实触犯了现行《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所出售鹦鹉属人工繁殖。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出售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从宽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周某 。

五、办案心得 

正是由于陈志学律师对法律的坚守以及对法理应用的敏锐度,推动了二审法院关于出售人工繁育鹦鹉量刑处罚的依法改判,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周某,兼顾了法理与社会效应,作出了符合社会一般人认知的公正裁判,这一判决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司法系统在定罪量刑中,区分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动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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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尚学刑辩团队陈志学律师为其辩护终获依法改判

发布时间:2021-07-19 17:16:04 浏览:4239次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周某(1998年出生)通过微信与王某约定,由其帮助王某代理销售鹦鹉,并赚取中间差价。2019年2月,被告人周某通过微信与陶某(另案处理)联系,将王某处1只雨伞巴丹鹦鹉,以17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陶某,并由王某直接将该鹦鹉通过大巴托运给陶某,被告人周某赚取中间差价。 

二、办案过程

该案一审判决宣告后,周某及其家属都不能接受一审判决,经过多方咨询打探来到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寻求陈志学律师帮助,陈律师立即组成刑辩团队,深入了解案情并查阅、核实相关证据后,及时梳理出二审辩护思路并且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当面递交了二审辩护意见。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一审法院如此认定周某为主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周某在王某和陶某买卖鹦鹉之中仅仅是居间介绍人,无论从客观事实中的介绍行为,还是从非法获利介绍费上分析,周某都没有起到组织、决定或主要作用,根据《刑法》第26条之规定,故不应认定为主犯;2、周某出售鹦鹉行为应并案或由原审理法院审理,本案不属于“漏罪”范畴,更不能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处理。一审某法院认定的介绍出售一只雨伞巴丹鹦鹉的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份,另查明,周某在2019年10月份在常州因出售两只小太阳鹦鹉案发,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均全部明确如实交代了对外出售三只鹦鹉的犯罪事实(包含本案涉及的一只雨伞巴丹鹦鹉)。由此可见,该案应当属于一审“遗漏犯罪事实”,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漏罪”;3、周某的行为确实触犯了现行《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所出售鹦鹉属人工繁殖。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出售驯养繁殖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从宽处罚。 

四、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周某 。

五、办案心得 

正是由于陈志学律师对法律的坚守以及对法理应用的敏锐度,推动了二审法院关于出售人工繁育鹦鹉量刑处罚的依法改判,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释放周某,兼顾了法理与社会效应,作出了符合社会一般人认知的公正裁判,这一判决更深远的影响在于司法系统在定罪量刑中,区分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动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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