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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03 10:46:13 浏览:4343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X医院重症监护室门口,趁被害人匡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床铺下的包盗走,经贵阳市XX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鉴定中新建的手机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9年10月6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蹿至X医院第三住院部三楼手术室外休息厅,趁被害人何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背包内30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0月3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蹿至X医院急诊五楼过道,趁被害人冯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床上的一个灰色LV女士挂包盗走,被盗包内有现金6400元。

        2019年10月3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蹿至XX附属医院,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床上的一个蓝色挎包盗走,被盗包内有现金100元,灰色华为手机一部,手机因型号不详无法做物价鉴定。

        2019年9月26日时许,被告人王某蹿至X医院急诊五楼,趁被害人沈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旁边的一个白色女士挂包盗走,被盗包内有现金1100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贵阳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XX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出于生活困难而盗窃,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望二审减轻处罚。

二、原判对上诉人王某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未予认定,且上诉人王某二审时愿意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20)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20)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2500元,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400元,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

        三、上诉人王某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五、办案心得 

从介入案件开始,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确定辩护思路等都是建立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之上,无论是认罪认罚情况的认定还是主从犯的区分,有效的沟通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之中。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对马子伟律师为此案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并表示会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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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盗窃罪一案,马子伟律师为其积极辩护

发布时间:2021-08-03 10:46:13 浏览:4343次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6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X医院重症监护室门口,趁被害人匡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床铺下的包盗走,经贵阳市XX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鉴定中新建的手机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019年10月6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蹿至X医院第三住院部三楼手术室外休息厅,趁被害人何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背包内3000元现金盗走。

        2019年10月3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蹿至X医院急诊五楼过道,趁被害人冯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床上的一个灰色LV女士挂包盗走,被盗包内有现金6400元。

        2019年10月3日02时许,被告人王某蹿至XX附属医院,趁被害人陈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床上的一个蓝色挎包盗走,被盗包内有现金100元,灰色华为手机一部,手机因型号不详无法做物价鉴定。

        2019年9月26日时许,被告人王某蹿至X医院急诊五楼,趁被害人沈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旁边的一个白色女士挂包盗走,被盗包内有现金1100元。

二、办案过程

  贵州省贵阳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XX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辩护思路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

一、出于生活困难而盗窃,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望二审减轻处罚。

二、原判对上诉人王某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未予认定,且上诉人王某二审时愿意退赔各被害人的损失,原判量刑过重。

四、办案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20)X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20)X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责令被告人王某分别退赔被害人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2500元,何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冯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400元,陈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

        三、上诉人王某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五、办案心得 

从介入案件开始,了解案情、收集证据材料、确定辩护思路等都是建立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之上,无论是认罪认罚情况的认定还是主从犯的区分,有效的沟通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之中。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对马子伟律师为此案所作出的努力表示感谢,并表示会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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