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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刘越、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22 15:03:22 浏览:4048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2016年开始,被告人刘某租赁房子,雇人低价收购假冒苹果手机和平板电脑,从市场收购假冒苹果配件和包装盒,在出租屋进行包装,并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苹果手机和平板电脑牟利。同年6月6日被抓获,现场缴获假冒平板电脑88台,手机151台,销售快递单据59张以及打标机、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经鉴定,缴获的假冒手机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14668元。

二、指控及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数额巨大,依法请求判处四-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辩护思路

1、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销售快递单和淘宝网店上记载的货品系使用了苹果商标的假冒手机和平板电脑。被告人刘某收购并包装后的假冒苹果手机及平板电脑尚未出售即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

2、依照扣押清单的记载和鉴定单价计算,涉案金额应为578394元。

3、刘某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愿意督促家属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明细表所列侵权产品数量错误,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应为578394元。由于刘某尚未将假冒的手机和平板电脑销售即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兼之刘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犯罪类型的差异会导致既遂未遂的标准不同。犯罪所涉金额,应当特别注意扣押、鉴定清单记录,销售记录,以此来确定侵权产品的数量、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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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深圳弘道刑辩团队刘越、徐婧婷律师为其辩护获得减轻处罚

发布时间:2021-09-22 15:03:22 浏览:4048次

一、案情简介

2016年开始,被告人刘某租赁房子,雇人低价收购假冒苹果手机和平板电脑,从市场收购假冒苹果配件和包装盒,在出租屋进行包装,并通过淘宝网店对外销售假冒苹果手机和平板电脑牟利。同年6月6日被抓获,现场缴获假冒平板电脑88台,手机151台,销售快递单据59张以及打标机、电脑主机等作案工具。经鉴定,缴获的假冒手机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614668元。

二、指控及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数额巨大,依法请求判处四-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辩护思路

1、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证明销售快递单和淘宝网店上记载的货品系使用了苹果商标的假冒手机和平板电脑。被告人刘某收购并包装后的假冒苹果手机及平板电脑尚未出售即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应减轻处罚。

2、依照扣押清单的记载和鉴定单价计算,涉案金额应为578394元。

3、刘某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愿意督促家属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明细表所列侵权产品数量错误,按照市场中间价计算,非法经营数额应为578394元。由于刘某尚未将假冒的手机和平板电脑销售即被查获,构成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兼之刘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五、办案心得

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犯罪类型的差异会导致既遂未遂的标准不同。犯罪所涉金额,应当特别注意扣押、鉴定清单记录,销售记录,以此来确定侵权产品的数量、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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