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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案例】赵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汪良敏律师为其辩护,终审判决将一审死刑改为死缓

发布时间:2021-11-04 14:42:20 浏览:3701次 案例二维码

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先是与云南贩毒上线赵某某、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由翟某某联系毒品,组织毒品货源;又先后伙同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等人筹措毒资,先由境外毒品上线将毒品走私至云南省境内,再由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郭某1、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将毒品从边境运至云南省昆明市交付给李某某及李某某、孙某某安排的人员运输毒品,分别由李某某、孙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刘某、王某某、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将毒品运输至安徽省临泉县。毒品运至临泉县后,先后由纪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2、孟某等人进行分销,牟取暴利。2017年期间,李某某、孙某某等贩毒团伙经预谋,共实施并完成了四次毒品交易。案发后,2018年2月9日,赵某因涉嫌走私、贩卖、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二、办案过程

2019年12月3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会见被告人和与其家属沟通后,胡瑾和汪良敏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大量反复阅卷的基础上,针对每份证据以及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证据都专门制作了相应的质证意见,最大限度为被告人找到有利辩护点。 一审期间,两位辩护律师经过会见、阅卷,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犯意,共犯中所起的作用、立功情节、特情介入可能以及诸多好的量刑情节来分析被告人有利的辩护点。 二审期间,更加细致、全面分析证据材料,对被告人的前后供述、同案犯供述、通话记录等证据进行细微审查,着重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来进行辩护。此外,多次会见被告,与家属沟通,庭前庭后多次与检察官、法官进行充分沟通。

三、辩护思路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在大量反复阅卷的基础上,辩护律师找出一审认定的上诉人赵某某在第三起毒品交易中的出资情况、第三次毒品交易中赵某某让李某某运输的事实以及上诉人赵某某在第一起交易中获利9万元的事实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针对这些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分别提出了详细的质证意见。 (二)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1.从犯意提起看,赵某某供述和郭某1供述相互印证,并非上诉人赵某某先提起犯意,其是在李某某、郭某1和翟某某三人预谋后,接到郭某1通知后到现场。 第一,赵某某供述与郭某1的供述相互印证,李某某提起犯意,赵某某在李某某、郭某1与翟某某预谋后,郭某1让其当场,分配其协助郭某1在云南境内运输的任务; 第二,从郭某1、李某某、赵某某三人在毒品交易时与上线卖货人翟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看,在前两次毒品交易期间,与赵某某联系的只有郭某1,可以印证赵某某只是协助郭某1运输,帮郭某1开车。 2.上诉人赵某某只有运输的行为,且其运输受货主雇佣,听从郭某1安排或具有依赖性:赵某某没有出资行为,不是毒品所有者;赵某某的运输是受指使受雇佣,不具有独立性。 3.赵某某参与的运输没有跨越国境,不构成走私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郭某1供述和赵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从当初的人员分工看,郭某1和赵某某负责运输。实际上,三次毒品交易中,都是郭某1一人从上线派来的人手中接到货后,通知赵某某开车和其一道在云南境内送货给下线。其参与的运输是整个运输中的国内运输中的云南境内运输,其运输行为并没有跨越国境,不构成走私。 4.从三次毒品交易发起看,并非赵某某发起。 从第一起、第二起交易看,毒品交易的发起人不是赵某某,第一、二次交易期间的通话记录能看出其没有与买卖双方的通话联系记录。第三起交易的发起人是李某某和孙某某,并非赵某某。 5.从毒品交易的获利看,上诉人赵某某获利相对较少。 第一起毒品交易,郭某1答应给其9万元,实际让李某某转给其7万元,剩余2万元,没有给赵某某。第二起毒品交易中,赵某某要求李某某直接转给自己9万元。第三起交易中,帮李某某、孙某某运输,应得33万元运费,给郭某1,15万元,其和张某某、吴某某3人只有18万元。 (三)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和数量引诱 (四)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改判死缓 一审在对赵某某在第三起出资10万元等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对赵某某在三起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错误,对上诉人赵某某量刑过重,上诉人赵某某与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李某某、孙某某、郭某1相比较,其起作用相对较小,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赵某某没有出资,仅有运输行为,不构成走私;赵某某具有如实坦白情节。赵某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较小;辩护人同意庭审时检察员对赵某某改判死缓的建议,请求二审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可从轻改判为死缓。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初X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原申被吿人)赵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证据辩护是毒品犯罪辩护的杀伤性武器,对于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要谨慎细微,细节是魔鬼的通行证,千万不要忽视细节在毒品犯罪辩护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被告人的前后供述、同案犯供述、通话记录等证据的审查。 此外,辩护律师在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后,应当辨别不同情况,及时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一定要着重审查其主犯、从犯的犯罪地位。本案正是由于辩护律师不放过任何细节,并且在一审判决后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最终才保住被告人的一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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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胡瑾、汪良敏律师在他们所提出四个方面的辩护思路中,分别包括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比前三名被告人作用较小、本案有特情介入且存在数量引诱、量刑过重――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尽管从二审改判的理由中没有看出二审法院究竟是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哪些辩护意见,但能够将“死刑改为死缓”就是对辩护意见的肯定和采纳!――正是由于辩护律师没有放过任何细节,并且在一审判决后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最终才获得二审改判,这也许可以被视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之谈。

    2021-11-15 16: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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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瑾、汪良敏律师为其辩护,终审判决将一审死刑改为死缓

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先是与云南贩毒上线赵某某、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由翟某某联系毒品,组织毒品货源;又先后伙同被告人孙某某、纪某某、郭某某、潘某某等人筹措毒资,先由境外毒品上线将毒品走私至云南省境内,再由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郭某1、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将毒品从边境运至云南省昆明市交付给李某某及李某某、孙某某安排的人员运输毒品,分别由李某某、孙某某、潘某某、杨某某、刘某、王某某、张某1(另案处理)等人将毒品运输至安徽省临泉县。毒品运至临泉县后,先后由纪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张某2、孟某等人进行分销,牟取暴利。2017年期间,李某某、孙某某等贩毒团伙经预谋,共实施并完成了四次毒品交易。案发后,2018年2月9日,赵某因涉嫌走私、贩卖、被太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二、办案过程

2019年12月30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会见被告人和与其家属沟通后,胡瑾和汪良敏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大量反复阅卷的基础上,针对每份证据以及其他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证据都专门制作了相应的质证意见,最大限度为被告人找到有利辩护点。 一审期间,两位辩护律师经过会见、阅卷,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犯意,共犯中所起的作用、立功情节、特情介入可能以及诸多好的量刑情节来分析被告人有利的辩护点。 二审期间,更加细致、全面分析证据材料,对被告人的前后供述、同案犯供述、通话记录等证据进行细微审查,着重从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来进行辩护。此外,多次会见被告,与家属沟通,庭前庭后多次与检察官、法官进行充分沟通。

三、辩护思路

二审阶段,辩护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 在大量反复阅卷的基础上,辩护律师找出一审认定的上诉人赵某某在第三起毒品交易中的出资情况、第三次毒品交易中赵某某让李某某运输的事实以及上诉人赵某某在第一起交易中获利9万元的事实都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针对这些证据材料,辩护律师分别提出了详细的质证意见。 (二)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 1.从犯意提起看,赵某某供述和郭某1供述相互印证,并非上诉人赵某某先提起犯意,其是在李某某、郭某1和翟某某三人预谋后,接到郭某1通知后到现场。 第一,赵某某供述与郭某1的供述相互印证,李某某提起犯意,赵某某在李某某、郭某1与翟某某预谋后,郭某1让其当场,分配其协助郭某1在云南境内运输的任务; 第二,从郭某1、李某某、赵某某三人在毒品交易时与上线卖货人翟某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看,在前两次毒品交易期间,与赵某某联系的只有郭某1,可以印证赵某某只是协助郭某1运输,帮郭某1开车。 2.上诉人赵某某只有运输的行为,且其运输受货主雇佣,听从郭某1安排或具有依赖性:赵某某没有出资行为,不是毒品所有者;赵某某的运输是受指使受雇佣,不具有独立性。 3.赵某某参与的运输没有跨越国境,不构成走私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郭某1供述和赵某某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从当初的人员分工看,郭某1和赵某某负责运输。实际上,三次毒品交易中,都是郭某1一人从上线派来的人手中接到货后,通知赵某某开车和其一道在云南境内送货给下线。其参与的运输是整个运输中的国内运输中的云南境内运输,其运输行为并没有跨越国境,不构成走私。 4.从三次毒品交易发起看,并非赵某某发起。 从第一起、第二起交易看,毒品交易的发起人不是赵某某,第一、二次交易期间的通话记录能看出其没有与买卖双方的通话联系记录。第三起交易的发起人是李某某和孙某某,并非赵某某。 5.从毒品交易的获利看,上诉人赵某某获利相对较少。 第一起毒品交易,郭某1答应给其9万元,实际让李某某转给其7万元,剩余2万元,没有给赵某某。第二起毒品交易中,赵某某要求李某某直接转给自己9万元。第三起交易中,帮李某某、孙某某运输,应得33万元运费,给郭某1,15万元,其和张某某、吴某某3人只有18万元。 (三)本案存在特情介入和数量引诱 (四)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应改判死缓 一审在对赵某某在第三起出资10万元等事实认定错误的基础上,对赵某某在三起毒品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定错误,对上诉人赵某某量刑过重,上诉人赵某某与一审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李某某、孙某某、郭某1相比较,其起作用相对较小,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赵某某没有出资,仅有运输行为,不构成走私;赵某某具有如实坦白情节。赵某某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较小;辩护人同意庭审时检察员对赵某某改判死缓的建议,请求二审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可从轻改判为死缓。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初XX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某某的定罪量刑部分;上诉人(原申被吿人)赵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五、办案心得

 证据辩护是毒品犯罪辩护的杀伤性武器,对于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要谨慎细微,细节是魔鬼的通行证,千万不要忽视细节在毒品犯罪辩护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被告人的前后供述、同案犯供述、通话记录等证据的审查。 此外,辩护律师在一审判决结果不理想后,应当辨别不同情况,及时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一定要着重审查其主犯、从犯的犯罪地位。本案正是由于辩护律师不放过任何细节,并且在一审判决后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最终才保住被告人的一条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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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庭立方顾问-罗书平

    胡瑾、汪良敏律师在他们所提出四个方面的辩护思路中,分别包括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比前三名被告人作用较小、本案有特情介入且存在数量引诱、量刑过重――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尽管从二审改判的理由中没有看出二审法院究竟是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哪些辩护意见,但能够将“死刑改为死缓”就是对辩护意见的肯定和采纳!――正是由于辩护律师没有放过任何细节,并且在一审判决后及时调整辩护策略,最终才获得二审改判,这也许可以被视为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之谈。

    2021-11-15 16: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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